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上海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5-10-20 17:50 |
最后更新: | 2025-10-20 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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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能取得發票,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提供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如果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其中,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進行納稅調整:若企業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企業需要在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如果企業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能夠按照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